國立中興大學
農業推廣教育研究所
生物產業推廣暨經營學系碩士班
生物產業暨城鄉資源管理學系碩士班
生物產業管理研究所
所友會組織章程
101年6月9日所友大會修訂通過
103年6月7日所友大會修訂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
國立中興大學 農業推廣教育研究所 生物產業推廣暨經營學系碩士班 生物產業暨城鄉資源管理學系碩士班 生物產業管理研究所
所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
第二條 本會以加強所友間聯繫,連絡所友感情,增進學術及經驗之交流,以提高我國農業教育、農業推廣、生物產業經營管理之學識、能力水準及服務社會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興大學生物產業管理研究所,台中市(40227)國光路250號。
第二章 任務
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
(一) 建立所友之間聯絡網,促進所友間之資訊交流。
(二) 維持所與所友之互動,協助各級所友在學術及事業上之發展。
(三) 發揚團結互助精神,協助並督促本所之發展與推廣。
第三章 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
第五條 會員資格如下
(一) 凡在母校農業推廣教育研究所、生物產業推廣暨經營學系碩士班、生物產業暨城鄉資源管理學系碩士班、生物產業管理研究所歷屆畢、肄業者,均為本會之會員。
(二) 凡任教或曾任教於本所之專、兼任師長,均得為本會之會員。
(三) 凡對本會或本所有特殊貢獻,經理事長推薦並表決通過而入會者,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。
(四) 榮譽會員享有與會員同等之權利。
第六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
(一) 會員大會之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(二)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(三) 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。
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
(一) 遵守履行本會之章程與決議案。
(二) 負責推動本會之會務,與維護本會之名譽。
(三)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
第八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,
每年召開一次,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權責授權理事會執行之。
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制定與修改章程。
(二)選舉與罷免理、監事。
(三)討論會務、會員之權利與義務等事項。
(四)審查年度預、決算及工作計畫。
(五)決定其他有關本會之重大事項。
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,由
會員選舉之理事九人組織而成,候補理事三人;其中生物產業管理研究所所長為當然理事。理事任期
三年至下屆理事會成立時止。
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、副理事長二人,由理事互選之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;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綜理會務。
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
半年召開一次,
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其職權如下:
(一) 掌理會員會籍事宜。
(二)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宜。
(三)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副理事長及理事長。
(四) 議決理事、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(五) 督導各組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及推行一般會務。
(六) 擬定本會會務計畫、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(七) 任免本會幹部
(八) 籌募本會經費。
(九) 其他屬於會務之執行事項。
第十三條 理事會得聘榮譽顧問若干名。
第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三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
監事任期
三年至下屆監事會成立時止,監察日常會務。
第十五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
連選得連任一次,常務監事負責監察本會會務。
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 監督理事會之工作情形。
(二) 稽查會費收繳狀況。
(三) 審核理事會經費收支及本會之決算。
(四)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第十七條 監事會
維持每半年召開一次,
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監事會,且得與理事會聯席召開。
第十八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由生物產業管理研究所
教師擔任之;並分設總務與財務兩組,分別掌理下列各該職責:
(一)總務組:掌理有關會員會籍之整理,文書、議事、互助合作、職業介紹、會員福利、康樂活動及學術研究、聯絡、通訊、出版等,或其他有關事項。
(二)財務組:掌理本會經費之籌募、保管、審核收支帳目、出納、年度預決算及報告事項。
以上各組設組長一人,由總幹事推薦,經理事長同意聘任之。
第五章 經費
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:
(一) 捐助及補助。
(二) 基金及其孳息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